12月11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莊市等31個城市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指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并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其中,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根據《通知》,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于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二是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三是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愿的人群。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發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除了應該適用于以上三類人群之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才能按《保險法》規定程序上報保監會審批。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隨著基本醫保基金壓力越來越大,國家希望盡快實現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保銜接互補。于是,在2015年5月6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宣布決定對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給予個人所得稅優惠。
5月12日,財政部下發《關于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希望選擇一批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隨著12月11日文件的出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將在以下地區展開。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