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政策對醫生自由執業的束縛都是醫療行業倍受關注的一大痛點,11月15日,《天津市醫師區域注冊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過天津市衛計委官網高調發布,《通知》明確指出:
執業注冊后可以在任一設置與其執業范圍相適應的診療科目或業務范圍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醫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執業機構稱為其他執業機構,醫師經注冊后,在其他執業機構執業,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此規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執行。
也就是說,在天津市轄區內,,只要是注冊過執業機構的醫師,可以自由選擇在全市任何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而且不需要任何手續!
此外,《通知》在執業地點更改項上規定,已經登記多點執業的,其證書上“執業地點”所列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為該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其執業地點視同為天津市,不需要將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地點”改為天津市。
在此之前,國家衛生計生委曾發布文件,允許在職醫生自由執業、辦診所,但是國家的文件也明確規定,醫生多點執業需要向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向其他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注,備注內容包括本人所有執業機構的名稱;而《通知》則規定,醫師在辦理執業注冊、變更執業注冊、備案、注銷注冊等手續時,需要由主要執業機構在相關表格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并不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因而,天津如果大幅度的放寬限制,必然會對于醫生多點執業政策落地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附:《天津市醫師區域注冊暫行規定》
為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醫師執業行為管理,促進醫師流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關于在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衛醫發〔2001〕169號)及有關文件要求,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同意,在我市開展醫師區域注冊試點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醫師區域注冊和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醫師區域注冊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在經我市批準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其執業地點是天津市。執業注冊后可以在任一設置與其執業范圍相適應的診療科目或業務范圍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醫師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入戶醫療服務的,其服務可以視為該醫師執業機構的延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適用區域注冊規定,按照原有規定執行:
(一)執業范圍是或擬注冊為計劃生育服務專業;
(二)取得助理醫師資格的;
(三)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院前急救短線醫學專業加試并依靠加試成績通過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證書;
(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限定執業機構的人員。
二、主要執業機構和其他執業機構
醫師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個主要執業機構,醫師辦理執業注冊、變更執業注冊、備案、注銷注冊等手續時,由主要執業機構在相關表格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一)本通知生效前已經執業注冊的醫師,應當將原有的執業地點作為主要執業機構。
(二)本通知生效前尚未執業注冊的人員,在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申請執業注冊時,已經簽訂聘用合同的,應當將簽訂聘用合同的執業機構作為主要執業機構,未簽訂聘用合同的,應當從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的執業機構中選擇一個,作為主要執業機構。
(三)醫師在主要執業機構以外的執業機構稱為其他執業機構,醫師經注冊后,在其他執業機構執業,不需要辦理相關手續。
三、執業注冊和變更執業地點
(一)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執業注冊并符合醫師區域注冊條件的執業醫師,其醫師執業證書上“執業地點”所列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為該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其執業地點視同為天津市,可以在任一設置與其執業范圍相適應的診療科目或業務范圍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不需要將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地點”改為天津市。
(二)本規定施行前尚未執業注冊的人員,在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后申請執業注冊時,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向負責主要執業機構的醫師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執業注冊手續,醫師注冊主管部門要準確核定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并將在醫師執業證書備注該醫師主要執業機構的第一名稱。
(三)醫師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應當按照原衛生部《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后由醫師注冊主管部門在醫師執業證書備注醫師主要執業機構的第一名稱。符合本條第一款的醫師,在我市范圍內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變更后還應當將執業地點寫為天津市,并將變更后的主要執業機構備注在醫師執業證書上。
四、其他規定
(一)軍隊編制內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聘用的醫師注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申請在本市行醫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執行。原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衛醫〔2011〕641號)和《關于對天津市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進行補充規定的通知》(津衛醫〔2012〕345號)同時廢止,《市衛生計生委對天津醫藥集團馬光醫療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屬連鎖醫療機構進行醫師和護士管理試點工作的批復》(津衛醫政〔2014〕13號)與本規定不符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天津市衛生計生委辦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