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1月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詳細修改表,具體的改的的地方已經標注。《診鎖界》從“一刪兩增”做簡單解讀
一“刪”: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條件中,刪除下條
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兩“增”:醫療機構增加
(1)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診鎖界》觀點:
情景光明
(1)如果《征求意見稿》的一“刪”最終得以實施,那么目前全國所有在醫院就職的醫生都有資格在社會上申請開辦私人診所等醫療機構了。
(2)新的健康產業形態:“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在3年內會成爆式增長。
(3)政府加大民營社康的詳細支持力度,并且開始更多購買民營診所服務。
在職辦診所困難重重:
(1)醫生本身已經很忙、很累;
(2)大部分醫院院長仍然不會放人,會以比較多條件來約束
(3)國家政策火熱,但到了大部分城市的衛計委實施的時候,因為原有利益的牽絆及官位的“保守”心態,對辦診所者各個方面短期內并沒有給予太大的改變。
一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用了22年,都沒有改過!在外界都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時,再不改,也真的要被“革命”了!
以下為詳細修改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 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增加
(四)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五) 療養院;
(六)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八) 村衛生室(所);
(九) 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 臨床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增加
(十一)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 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 其他診療機構。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原第三條:(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刪除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
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采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原來為:第三十八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